本條例第5條規定,一定面積及性質之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於條例中對哺(集)乳室之中、英文名稱尚無規定。惟考量多數場所之慣用名稱及民眾認知之通俗性,哺(集)乳室之中文名稱建議為「哺乳室」或「哺集乳室」。若單位有二間以上之哺集乳室,其中一間名稱為「哺乳室」或「哺集乳室」,且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之規定,另一間則可為其他之名稱,如親子室等。
本條例第5條規定,一定面積及性質之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於條例中對哺(集)乳室之中、英文名稱尚無規定。惟考量多數場所之慣用名稱及民眾認知之通俗性,哺(集)乳室之中文名稱建議為「哺乳室」或「哺集乳室」。
若單位有二間以上之哺集乳室,其中一間名稱為「哺乳室」或「哺集乳室」,且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之規定,另一間則可為其他之名稱,如親子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