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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與補助項目

類別補助對象補助項目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證補助對象與補助項目
第1類
設籍臺北市0歲至6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且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2年者1.急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
2. 七次兒童預防保健門診掛號費及健康諮詢費。
3. 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第2類
1.設籍本市未滿六歲之兒童,且具本府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身分者,或經本府社會局核定之特殊個案、特殊境遇家庭之兒童。
2.設籍本市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為經衛生福利部核定之罕見疾病患者,或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資格者。
3.設籍本市未滿二歲之兒童,且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院出生或治療之極低體重兒童。
1.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註1)
2.急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
3.七次兒童預防保健門診掛號費及健康諮詢費。
4. 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及醫療費用自付額。(註2)
第3類

設籍本市未滿六歲之兒童,其戶籍登記為同一父親或母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

1.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
2.急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
3.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註1: 掛號費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收費標準

註2: 第一類、第二類補助對象之健康諮詢費及第二類補助對象之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上限,由衛生局另定之。各類補助對象於住院期間屆滿補助年齡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出院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