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要點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證實施要點 (97 年12 月1 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738909001 號函公告修正,自98 年1 月1 日實施)
(1)設籍本市6歲以下之兒童,且具本府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身分者,或經本府社會局核定之特殊個案,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2)設籍本市12歲以下之兒童,且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患者,或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者。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一者,得持證明文件至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申請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證(以下簡稱補助證)。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特殊個案之對象,指經本府社會局協助安置於育幼院、安置中心、寄養家庭之特殊個案之幼童。
(1)急診掛號費、急診及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2)7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及健康諮詢費。
(1)門診、急診掛號費、部分負擔費用及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2)7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及健康諮詢費。
(3)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
特約醫療院所辦理前項各補助項目之部分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掛號費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收費標準;第一類、第二類補助對象健康諮詢費及第二類補助對象之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上限,由衛生局另定之。
各類補助對象於住院期間屆滿補助年齡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出院日止。
補助對象因前項事由,先行自付相關費用者,應於就醫日起7日內(不含例假日),持補助證、證明卡或健保IC 卡向特約醫療院所辦理補助事宜。
補助對象未於規定之期限辦理者,特約醫療院所應不受理其補助之申請。
補助對象逾第二項規定之期限辦理補助者,得於就醫事實發生後一年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至衛生局辦理補助事宜。
各特約醫療院所對於持用補助證或證明卡就醫者,應核對其身分,並予以診治。
各特約醫療院所之特約、管理、醫療服務審查、醫療費用給付、行政費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由衛生局定之。